廣州市總部經濟協會是為進一步完善廣州總部經濟發展服務體系、延伸和優化廣州總部企業服務,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于2013年發起成立的樞紐型社會組織。
協會具有政府服務購買資質,是廣州市品牌社會組織創建試點單位。協會承擔了廣州市總部企業認定、獎勵和補貼的受理和預審工作,以及政企互動、政策制定和落實、訴求反饋和調查研究等政府支撐工作;同時貼近總部企業需求開展各類服務,積極推進“互市共贏、聚強增優”的廣州市總部經濟發展服務平臺建設。
協會積極服務企業走出去、開展引進來和總部企業培育及壯大服務工作。自成立以來,協會打造了“走進總部企業”“敏思學習俱樂部”兩大月度品牌活動和“粵港澳總部經濟發展高峰論壇”這一年度盛會,已舉辦“各區總部企業政策宣貫”、“總部企業高層人員培訓講座”、“一帶一路海外投資風險管控”等各類研討和講座百余次,內容涵蓋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累計參會企業近2500家次,培訓人員超過3000人次,正在開展走出去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工作,協助開展企業引進落戶服務,在落實市委市政府總部經濟發展部署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協會以規范、高效和有實效的服務得到了政府和企業高度認可,已有近250家總部企業入會,服務覆蓋近10000家總部企業成員單位,具有高度影響力和廣泛社會美譽度。2016年8月,協會獲評為“中國社會組織評估AAAAA級”。
廣州市總部經濟協會服務承諾書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廣州市總部經濟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服務工作,向社會承諾服務內容和方式,增加服務透明度,提高服務質量,提升本協會的社會形象,避免造成不良影響。特制定本協會服務承諾書。
一、承諾服務工作的內容
(一)貫徹廣州市總部經濟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外宣傳和推介廣州地區發展環境,幫助培育、壯大、引進總部企業落戶廣州。
(二)協助政府做好總部企業支撐服務,做好企業調研和統計,為廣州市制定總部經濟政策提議獻策。
(三)反映會員訴求,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維護總部企業利益。
二、行業學習培訓和交流服務
(一)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會員的業務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二)促進總部企業與國內外企業的交流與合作,保持與世界其它國家、國內其它地區企業和組織的互動聯系,組織總部企業交流活動。
(三)積極發展與省內外相關協會、國際組織的聯系與合作,組織企業參加有關交流活動。
(四)發揮橋梁作用,協調政企互動,拓寬溝通渠道,推動總部企業之間的交流。
(五)推進總部企業技術創新和人才引進。
三、服務原則
(一)公平公正。對服務對象一視同仁,杜絕偏袒或歧視現象發生。
(二)務實高效。協會開展對外服務時嚴格照章辦事,嚴格執行國家的相關法規和政策。
(三)自律廉潔。透明公開協會財務,杜絕以攝影家協會名義謀取個人私利。
四、服務責任
(一)協會會員若違反服務承諾制度及協會管理制度,一經查實,視情況予以處分,輕者進行批評教育,嚴重者予以開除。
(二)協會會員被群眾舉報或被新聞媒體曝光有違反協會相關規章制度的,經查證屬實,給予違紀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三)違反協會規章制度,以權謀私的,堅決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協會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并接受主管領導和相關部門的監督。
(五)受理消費者對會員單位違反《廣州市總部經濟協會自律公約》的投訴。
(六)根據會員、社會反映的意見和建議,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的,協會將及時向行政機關進行反映和溝通。屬協會內部職責范圍內的,由協會進行協調和監督。反映溝通和協調的事宜將及時反饋通達至服務對象。
五、服務方式
(一)信息服務主要通過微信公眾號平臺發布。協會將相關內容及時上傳“法規公文”、“行業信息”、“公告公示”、“熱點專題”等欄目。
(二)實地走訪。協會工作人員將定期、不定期地走訪會員單位,了解掌握會員單位的經營情況,聽取會員單位的反饋建議。
(三)電話、網絡、書信等形式進行聯系和溝通。會員可以通過電話、網絡、書信等形式反映需要協會幫助解決的困難和問題以及業務咨詢。社會公眾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投訴。
本承諾書經2016年4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廣州市總部經濟協會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的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州市總部經濟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 信息披露是本會的持續責任,本會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本會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地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四條 本會應當向社會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二)對行業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
(四)接受政府職能委托、授權、轉移情況;
(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會應當向社會公開披露信息的媒介為廣州地區報紙、本會網站或廣州市社會組織信息網等公開媒介。
第五條 本會應當向會員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本會的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財務情況;
(三)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況;
(四)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其他須向會員公開披露的信息。
本會應當向會員公開披露信息的媒介可以為廣州地區報紙、本會網站、內部刊物或廣州市民間組織管理網站,以及與會員約定的其他媒介。
本會應當向社會公開披露的信息,除向社會公開外,可以應會員要求,以約定的方式向會員發送相關信息。
第六條 本會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公告。
第七條 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本會信息披露事務。
第八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規范性審查并簽字;
(三)會長或會長授權人簽發。
第九條 涉及到行業和社會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的披露,須與政府相關業務指導部門溝通協調,經充分磋商統一口徑,并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后,方能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十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授權,任何會員、理事及專職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會或理事會、秘書處向公眾發布、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一條 監事會及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和媒體發布和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監事會或監事向會員(代表)大會或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相關人員損害本會利益或違法、違規和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后,向會員公布。
第十三條 本會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召開之前3日內告知會員或理事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應當及時將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會的信息披露途徑告知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應當隨時關注本行業的信息動態,對本會正常運作和會員業務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和資料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會員(代表)大會文件、理事會文件、監事會或監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資料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由于本會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行業造成影響時,應對其給予懲戒。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的對本會作出行政處罰或行政整改的信息,不屬本會信息披露程序的規管范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經2016年4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